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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
點擊:0 發表日期:2025-11-05 16:55:01
一、總則
1. 為規范十堰市保安服務活動,強化監管,依據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及湖北省、十堰市相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2. 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負責統籌監管,所在地公安分局(派出所)承擔日常監督職責,確保監管全覆蓋、無死角。
二、備案管理
1. 新設服務點、變更服務項目或調整管理人員,須自變更之日起 15 日內,向屬地公安分局提交備案材料,包括變更說明、新服務點位置及負責人信息等,逾期未備案將責令限期整改。
2. 招用保安員后,需在 30 日內將保安員信息(含身份證、保安員證、無違法記錄證明)錄入十堰市保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,公安機關定期核查信息真實性。
三、日常監督檢查
1. 屬地派出所每季度至少開展 1 次現場檢查,重點核查服務臺賬(門衛登記、巡邏記錄)、保安員著裝規范及裝備配備情況,發現問題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,限期反饋整改結果。
2. 公安機關通過隨機抽查、調取監控等方式,監督服務質量,對客戶投訴較多的服務點,增加檢查頻次,約談負責人。
四、培訓與考核監管
1. 開展崗前培訓和在崗復訓時,須提前 3 日向屬地公安分局報備培訓計劃(內容、時長、師資),公安機關可隨機旁聽培訓課程,核查培訓真實性與有效性。
2. 組織保安員考試前,需報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審核,考試過程須有公安民警現場監督,確保考核公平公正,對考核不合格人員,禁止上崗。
五、應急處置監管
1. 制定的應急處置預案,須報屬地公安分局備案,公安機關每年至少指導開展 1 次應急演練,提升保安員突發事件處置能力。
2. 服務中遇突發情況,須按規定及時報警,公安機關接警后優先處置,并事后核查是否按預案規范操作,對處置不當的予以通報批評。
六、違規處理
1. 若存在未按規定備案、招用不合格人員等輕微違規行為,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,逾期未改的處 5000-10000 元罰款。
2. 若發生保安員違法違規履職(如毆打他人、泄露信息),除追究保安員責任外,處 1-3 萬元罰款,情節嚴重的暫停部分服務業務,直至整改合格。
七、附則
1. 本辦法由十堰市公安局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2.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監管,拒不配合的,依法從重處理。